在环保专业人员指导下,通州区西亭镇草庙村村委会组织村民清理危废倾倒现场。
因危险废物被非法倾倒和掩埋,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西亭镇草庙村村委会紧急组织村民清理被污染的家园。几十位村民花了6天才完成了打包工作。仅在通洋高速西亭段等三地就清理危险废物近180吨。
经调查,更多的危险废物处置和利益链条浮出水面。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件涉及7名个人和两家单位。
4月16日,这起南通市迄今为止被告数量最多的污染环境案件第一次开庭,法庭未当庭宣判。7月23日,此案在海门市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并作出一审判决。
7月23日,江苏省南通市一起有关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夏某某等污染环境案”在海门市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为7名个人和两家单位”,这是南通市迄今为止单次污染环境案件被告数量最多的案件。
据了解,此案第一次开庭是在4月16日。
案发地在通州,产废企业在如皋、海安,审判地在海门。从侦查到完成起诉,历经一年多时间,执法人员查明了每一单危险废物从产废单位流出到处置人之手实施倾倒之间的脉络关系。
此案横跨区域广、案情复杂、危险废物鉴定曲折、庭审时间长,这超过南通市以往的环境污染案。
由于此案具有典型性,南通市公安局、环保局组织了30多位产废“大户”与危险废物处置机构代表旁听了庭审。
案发:本该饭菜飘香,奈何恶臭扑鼻
2013年12月29日,正值寒冬。对通州区西亭镇草庙村五十八组的村民而言,这是个难眠之夜。
“当时天刚黑,我正在烧晚饭。儿子问,烧了什么,怎么这么臭?我们找了半天,发现臭味是从外面飘来的。”村民范大妈说,儿子顺着臭味的方向走去,没到半路就回来了,因为实在太臭了,就打了“110”报警。
通州区西亭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初步勘查发现存在环境污染,遂将情况反映至通州区环保局。
通州区环境监察人员迅速到现场,对恶臭难闻的不明污染物取样,初步检测污染物为危险废物。根据“两高”司法解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构成犯罪的有关规定,执法人员判断此案可能是一起非常严重的刑事案件,并希望公安部门提前介入。
通州警方通过走访案发地、调取路口的车辆监控,比对现场车轮印迹,发现并锁定嫌疑车辆和重大嫌疑人徐某。2014年2月25日,徐某被通州警方刑事拘留。
据徐某交待,选择在西亭镇草庙村十八组倾倒是因为村南边正在建设通洋高速公路,取土后留下大坑便于倾倒和掩埋。许某只负责安排驾驶人员和填埋人员,负责联系企业的是夏某某。
2014年3月1日,夏某某被通州警方刑事拘留。
夏某某用启东某固废处置公司业务员的身份与多家企业开展业务。夏某某到案后交代,倾倒在通州区西亭镇草庙村的污染物来自如皋市宏新医药原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新公司)。
宏新公司主要产品为维生素B6。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蒸馏釜残渣和污水处理剩余污泥、废活性炭、废吸附剂均属于危险废物。
处置:全村老少齐动手, 避免污染范围扩大
2014年1月5日,通州区西亭镇草庙村村委会组织村民清理现场。在环保专业人员指导下,村民们穿雨鞋、戴着防渗手套和口罩,一锹锹地将污染物铲至专门从医院购置的危险废物垃圾袋。几十位村民整整花了6天时间,才完成了打包工作,废物总计33.32吨。
同时,办案人员在审讯中获知,除通洋高速西亭段被倾倒了废物外,其他地方也有倾倒点。其中,在通洋高速兴东段倾倒点清理出企业污染物39.23吨,在如皋二案长青沙倾倒点清理出企业污染物106.68吨。
三地所清理的179.23吨危险废物全部送往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
报价显示正规处置这些污染物的成本为每吨2000元~4000元。据夏某某交代,他与宏新公司签订合同以每吨470元~80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交易。
宏新公司总经理程某某和分管环保的总经理助理郭某某明知这一价格不可能有效处置,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减少公司的环保支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
2014年4月3日,经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对夏某某、程某某、郭某某三人执行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2013年间,宏新公司经夏某某之手非法处置的危险废物总计290余吨,非法获利人民币161.15万元。按照每吨100元的回扣计算,夏某某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给郭某某28.95万元。
调查:不放过线索,案中案波及上市公司
在对驾驶员的审讯过程中,通州区警方还发现了另一个线索。一名驾驶员交代,他还运输过海安一家企业的污染物。
由于超出管辖范围,通州区公安局向上级报告。南通市公安局接报后,指派海安县公安局继续承办。
由于案件线索简单,没有案发现场,没有环保证据移交,没有取样样品,海安警方只能从走访企业入手。
在走访过程中,江苏天成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保健品公司)主动投案自首,且所描述情况与通州警方的审讯记录互相印证。
据交代,2013年7月9日,夏某某与天成保健品公司签订污泥处置协议书。协议经公司总经理魏某某同意,由负责环保的公司化工部副经理孙某某与夏某某签订。
公司生产产生的污泥由夏某某负责填埋处置,处置费为每吨1600元。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以运输费而非处置费的名义进行结算,这样可以逃避环保部门的监管。
天成保健品公司主要生产脱氢醋酸钠等食品。经过对照环评和工艺流程,历经4个月的鉴定,有关部门确认天成保健品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母液及其物化处理产生的污泥均属于危险废物。从而认定,天成保健品公司和相关责任人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
2014年6月11日,魏某某和孙某某被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由于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后被取保候审。
调查发现,天成保健品公司作为某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账目清楚,且每次过磅记录付款额都很详细。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14日~11月24日间,夏某某将天成保健品公司危险废物交由驾驶员徐某等人,分42车次采用卡车运输、倾倒掩埋等方式,处置废物共计854.32吨,非法获利146.62万元。其间,夏某某先后分两笔支付天成保健品公司化工部副经理孙某某“好处费”5.8万元。
4月16日,此案的第一次庭审从上午9点钟开庭,一直持续到下午近4点,法庭围绕危险废物的定性和数量认定展开激辩。
辩护律师认为,要充分考虑南通地区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不足的客观情况,企业多方寻求合法途径未果,而且第三方处置人不负责任擅自倾倒,对环境造成危害。
在第一次庭审时,7位犯罪嫌疑人中,除夏某某对危险废物认定有疑义外,其余6人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被告人要求,审判庭处理好共同犯罪中主犯和从犯、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之间的关系,希望法院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量。
法庭未当庭宣判。
判决:此案成为南通判罚最重环境污染案
7月23日,此案在海门市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并作出一审判决。
海门市人民法院判处宏新公司和天成保健品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处以罚金100万元和150万元。
判处原宏新公司分管环保的总经理助理郭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5年3个月,处罚金10万,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
判处原宏新公司总经理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判处原天成保健品公司化工部副经理孙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处罚金10万元。
判处原天成保健品公司总经理魏某某犯污染环境罪,有期徒刑2年9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判处无危废处置资质的夏某某犯有污染环境罪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判处驾驶员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处罚金10万元。
判处填埋人陈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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