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区域限批是督促地方政府和企业依法履行环保责任的手段之一。环保部24日介绍,该部近期连续出台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一系列环评制度性文件。
其中《办法》提出,出现6种情况之中的一种时就可实施区域限批;地方人民政府如干预限批决定实施,将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实施区域限批的6种情形包括,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土壤环境质量考核目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对未完成上一年度国家确定的重点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目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对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对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突破资源环境生态保护红线、超过资源消耗和环境容量承载能力的地区,暂停审批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对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即组织实施开发建设规划的地区,暂停审批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要求实施区域限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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